武汉传媒学院校务会议事规则(修订)

时间:2019-10-31来源:NULL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学校议事程序,提高校务会议质量、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

(一)校务会是学校领导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审议和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及重要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

(二)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校务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于周三下午。如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校务会议;因特殊情况会议不能如期举行时,由学校办公室另行通知开会时间。

(四)校级领导成员出席校务会,学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确定。

(五)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务会的会务工作,包括准备会议有关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纪录、编发会议纪要及归档备查等。

二、议题的确定

(一)议事范围:

1.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董事会有关文件、指示或会议精神,提出传达、贯彻、执行的意见。

2.讨论商定拟提交学校董事会研究的议题及方案。

3.讨论研究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4.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学期工作安排、校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5.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及学研产一体化项目的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及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6.组织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

7.完善和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健全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8.审议决定学校召开有关教学、学工、人事等业务性工作会议的事项,听取各单位、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通报前期校务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情况。

11.研究必须由校务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以及校领导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二)提交校务会研究的议题应确有必要,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校务会议议题。

(三)凡需提交校务会研究确定的,由校领导提出并填写《校务会议题登记表》,经学校办公室汇总,报校长(或受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定。

(四)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审定意见,在校务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确定《校务会议题汇总表》,收集、整理主办单位对所提问题的意见、建议或方案,并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交校领导,使校领导对会议议题有充分的思考,便于讨论、审议和决策。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方案时应注意:

1.涉及需要在会上研究决定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牵涉多个单位的议题,主办单位应事先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

三、议事的制度

(一)校领导和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得缺席,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校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若会议涉及所分管单位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三)校务会按《校务会议题汇总表》规定的议题顺序依次进行,除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按会议安排,在讨论到相应内容时进场,汇报有关情况或接受咨询后退场。

(四)校务会原则上不讨论与议题无关的内容或临时动议。对于来不及报送而又急需讨论的事项,可先口头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

(五)议事程序和原则:

1.议题汇报人(提出该议题的校领导或与该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出简要说明,包括议题背景、思路、政策依据等,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后,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概括讨论结果,最后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单位,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2.对于暂不能作出决议或决定的事项,除紧急情况由校长裁决外,一般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改期再议。对于听取情况汇报类议题,可根据需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再提交校务会研究。

3.列席会议的人员无表决权。校务会研究的议题,若涉及校务会成员、列席会议人员及其家属时,本人应回避。

4.校务会所有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属于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六)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办公室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以校务会议纪要形式发布。需要行文的事项,由相关单位另行发文。

四、决议的执行

(一)校务会的决定一经作出,不能随意变更。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或因条件限制无法执行的,学校办公室或分管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校长报告,由校长征询校务会成员意见后,予以决断或变更决议,并提交下次校务会复议。

(二)对校务会决定的事项,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执行校务会决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直至作出相关行政处分。

(三)责任单位须于校务会议纪要发出一周内,将决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办公室。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务会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主要方式为跟踪了解决议执行进展情况,核实各单位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下达督办通知单限期办结。学校办公室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会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专题报告。

五、附则

本议事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