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武汉传媒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订接收留学生的政策,拟定招生宣传方案,办理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电子注册,承担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协调、指导各学院的留学生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研究生的教学和学籍管理以及毕业、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五条 接收留学生的各学院负责本院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为预科生、进修生。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七条 学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八条 学校所指定的专业可接收留学生,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留学生中的本科生会同教务处审核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在征得原录取学校的同意。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奖学金主管部门、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我校审核后方予接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相关学院提出意见,并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学校书面报奖学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留学生的特点,学院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及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调整方案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留学生申请的学历教育专业为汉语授课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一定等级时方可入学。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可先在我校进行汉语补习。
各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言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六条 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七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毕业、学位授予等事宜分别参照武汉传媒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我校接收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并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各类奖学金授予部门的要求,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交流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告知国际交流学院及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申请来我校学习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学习签证。
第三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申请到我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学习”签证后,我校方可接收。
第三十四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武汉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武汉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五条 持“X1”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武汉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武汉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字签证。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武汉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