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预防和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17-09-11 来源:原创文章

 

           

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  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学术论文撰写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五)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其中一种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课程考核成绩;

  (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院教字20132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