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可授予的学士学位门类包括:文学、工学、艺术学、管理学等。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按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所规定全部教学任务与课程,取得毕业所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按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所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在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倾向与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
(四)课程补考和重修累计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大于1/2;
(五)有特殊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对已获得毕业证书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境内、外大学录取者;
(二)毕业当年参加公务员(含村官、选调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考试被录用者;
(三)参加各类学科专业竞赛获得专业竞赛A类三等奖及以上者(包含团体获奖);
(四)以武汉传媒学院为署名单位,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署名第一名,实用新型专利署名前两名,发明专利署名前三名;
(五)以武汉传媒学院为署名单位,在统计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以第一署名人获得软件著作权;
(六)有特殊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结业当年11月30日前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
(一)考核科目不超过2门;
(二)考核科目总学分不超过6学分;
(三)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四)结业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及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在籍本科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会议讨论结果需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2/3(含)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由校学士学位评定会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凡符合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于毕业当年(六月底前)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者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将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并由校学士学位评定会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学生毕业当年完成。
(五)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附则
(一)学位授予工作只在学生毕业当年授予,不能补授。
(二)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当事人自学位授予文件颁布15日内,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校对于已授予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学位。
(四)专业竞赛A类以《武汉传媒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类标准》为依据。
(五)本细则自2018级起执行。
(六)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