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7-20 来源:原创文章

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教学〔1997〕6号)及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手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为宗旨,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主管、学院主抓、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在不断提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条 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方针。

第二章 就业工作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以下原则

(一)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贫困、边远地区、西部就业。  

(三)学校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单位就业,自主创业。

(四)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的原则。   

(五)学校推荐毕业生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  

(六)学校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教育

第四条 学校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掌握求职技巧和方法,树立根据社会需求到基层就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五条 就业指导应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相渗透,通过《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及《大学生创业指导》等就业创业课程的教学、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求职技巧和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就业指导与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第四章 就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利用信函、网络、媒体、走访等收集社会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学校毕业生资源、专业设置及人数等情况,开展毕业生推荐工作。

(四)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接待来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做好协调、宣传和服务工作。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组织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数据。

(六)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工作;组织就业指导讲座及与就业有关的各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补贴政策。

(七)开展毕业生就业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调研,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及校友对学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建议与意见,并反馈给学校教学部门。

(八)及时了解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实施监测,协助各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九)依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对各学院就业工作进行考核。

(十)负责学校就业网站的更新与维护。

第八条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职责

(一)成立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方案,规范就业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为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

(二)负责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档案去向(回原籍、托管)的核对,按时报送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三)组织毕业生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招聘会。

(四)根据专业和行业特点开拓实习就业市场、收集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负责接待来本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五)加强与有关行业、企业联系,建立一批稳定有效的实习就业基地,提高学生职业意识和技能;根据行业和学生所学专业特点,积极组织专场供需见面会;为就业困难学生提供服务;加强对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的指导,在国家和学校政策范围内提供各种资源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初审,手续完备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定期统一报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帮助、督促学生补正。

(七)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向学生宣传国家的各项就业政策,执行学校各项就业工作任务。

(八)做好毕业生档案整理工作,按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邮寄。

(九)协助办理毕业生派遣事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毕业派遣前仍未获准出境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所需相关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学习成绩应是在校学习的全部成绩,并经教务部门盖章。推荐表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学院签署意见,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有效。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然后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登记手续。无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一律视为无效,不能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甲方)和毕业生(乙方)双方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交辅导员备存并在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登记。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和收集。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就业协议书,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有违约,按事先就业协议书的约定缴纳违约金,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解除协议文件。毕业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持新单位的接收函及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书,方可申请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参加公务员、升学(留学)、选调生、选聘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入伍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项目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须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字,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补发。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学校方可将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第二十条 根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及未办理档案托管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关系、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对生源所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因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档案手续,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至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如暂时需要将户口、档案留存学校的,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审查汇总后报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备案,并与学校户籍、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户口、档案暂留学校协议书,学校可在两年内为其保留户口、档案关系,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至工作单位。

从毕业之日起,毕业生两年内初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转出手续。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户口、档案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能提供结婚登记、司法公证等服务。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有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毕业生因违法、违规以及各种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根据学校《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党字〔2018〕3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未交齐学费的毕业生,毕业前须补齐应交的学费。  

第七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学院根据专业和行业情况协助学校收集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并及时向毕业生公布。毕业生可通过学校就业官方网站、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微信公众号、毕业生QQ群了解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各种就业信息。  

第二十八条 凡到学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按学校:《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校园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就字20214号执行,首先到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报到登记,并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决定招聘形式、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活动。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并填写应聘意见。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四)毕业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登记备案。

(五)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第三十一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登记,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要求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补正。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学校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署意见,经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即生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以丢失或其它理由第二次申请领取就业协议书,需要声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如隐瞒事实,毕业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视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件,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  

第八章 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按学校学工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就业协议书。凡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就业过程中,毕业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如私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伪造有关表格、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三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毕业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就字〔2021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