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组织和管理,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学校不安排任何形式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组织用工单位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用工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借用或占用。
第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申请、聘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岗位工作内容不得与教职工本职工作的主要内容相重叠。
(二)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占用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三)固定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含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四)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
(五)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固定岗位设置申请审批工作按学期进行,春季学期在每年1月份进行,秋季学期在每年7月份进行;临时岗位设置提前1周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岗位酬金: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为每月300元;因开学、放假等导致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月,酬金标准为每半月15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得超过300元。
学校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对酬金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岗位申请及聘用工作程序
(一)用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武汉传媒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学期第1-2周将固定岗位名称、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招聘时间等信息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批准设置后,用工单位可以自行招聘,也可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持《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自荐表》(见附件2)、课程表等材料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面试或试用。
(三)面试或试用合格后,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见附件3),并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或处于学业预警期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及酬金发放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用工期间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及时将工作情况记入《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见附件4)。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或明显不适应工作的情况,用工单位不得中途解聘学生。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退出助学岗位,但需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进行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因勤工助学学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申请中途离岗导致岗位空缺的,用工单位可以向资助管理中心书面说明原因、申请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杜绝重复设岗、用工不符、侵害学生权利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月发放。用工单位每月1日将上月《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报送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制定酬金发放明细表,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在每月10日前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定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