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情况;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综合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测评成绩均须排名班级前30%以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获得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湖北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综合平衡后(不含一年级),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若根据评审条件出现未评足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予以调配。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时间、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集中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
(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处进行公示时,必须公布本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方式;公示后要保存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相片留存,如采取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发文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