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加强对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及我省征兵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以及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学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书记组成。
第四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武装部、宣传部要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二)武装部要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
(三)教务处要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等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要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工作。
(五)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后勤处要做好入伍学生户档手续、离校退宿等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本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书记为本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征集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征集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以及入伍新生。年龄18-22周岁,专科应届毕业生可放宽至23周岁,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
第八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九条 网上报名
在征兵工作启动后,有参军意向的学生在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并参加网上应征报名(报名地选择“武汉传媒学院”),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以下简称《存根》)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 初检初审
学生将《登记表》、《存根》、《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及学院出具的《在校期间政审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上交学校武装部,武装部会同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初检初审。
第十一条 实地应征
选择在学校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武装部结合初检初审情况,协助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完成预定兵工作。
第十二条 批准入伍
选择在学校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学校统一办理学费补(代)偿、保留学籍、离校退宿、家庭优待金申请等手续。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应征入伍的,由其亲属持委托书及该生《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到校办理学费补(代)偿、保留学籍、离校退宿等手续。
第五章 学费补(代)偿及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及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选择在学校应征入伍的,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视入伍通知书发放时间于当年或次年10月份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应征入伍的,学生家属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申请表》寄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代为办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享受国家在升学、优先招录、退役就业服务、选拔培养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或入学后还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在不违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可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具有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我校“专升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专科生,在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三)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获得奖学金的,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不含单项,最高为一等)。
(四)军事训练、军事理论、公共体育课程可认定为90分(或认定为优),若学生已修相关课程,按分高者计分。
凭退伍证可将入伍经历认定为4个综合素质类学分(按社会实践类计)。
第十八条 对于从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入伍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政策:
(一)学校对入伍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单独组织一次补考。
(二)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学生,在学年末应征入伍并缴清全部学费的,次年可按毕业生对待,入伍经历可视为毕业实习(可认定为90分或优)。符合毕业条件的,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毕业年级的理论课程,可通过在部队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习。由学校将试卷寄送到部队,部队组织考试后将试卷寄回学校评定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不参加答辩,按答辩委员会评审成绩记载。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入伍新生的学籍管理
(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招生处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出具《武汉传媒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由学生家长将相关材料交至入伍地县级征兵办。
(三)入伍新生在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可在退役当年或次年9月1日,持《武汉传媒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处申请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并按照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
(四)入伍新生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校在收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条 在校生的学籍管理
(一)选择在学校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出具证明,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应征入伍的,由其亲属持委托书及该生《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应在退役后2年内回学校报到,依规办理复学手续。
(三)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追回或取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