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0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五)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第三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和材料

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学生,若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大学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均可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高中(含中职)、县级(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申贷流程及材料

(一)首次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货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5.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请提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可提供申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学生到校报到时,借款学生可以持合同回执验证短信,或者纸质受理证明(自行登录在线服务系统下载打印)找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回执确认。

(二)现场续贷流程和申贷材料

1.在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续贷材料: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借款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就学信息变更:专升本、本科毕业后考取研究生再申请贷款的,因就学信息发生变化,需先在系统中提出就学信息变更与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后,再申请办理续贷手续。

第四章 助学贷款相关金融政策

助学贷款额度及用途: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借款发放与划付:助学贷款资金先按照学校回执录入金额划到学校,如有剩余资金则留存在借款学生的助学贷款账户中,可以将助学贷款账户与个人名下的Ⅰ类银行卡绑定。绑定后,借款学生可以将贷款金额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部分提取到该银行卡。具体绑定方法联系助学贷款代理结算机构。

十一 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十二 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即LPR5Y-0.6%)。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十三 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及还本宽限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相应的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该政策为2020年开始实施,对于2020年新增合同,还本宽限期为5年;2020年以前的存量合同,未开始偿还本金的助学贷款合同(即学生未毕业或已毕业但未开始偿还本金的贷款),可由借款学生提出申请,通过还款计划变更,在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将宽限期延长至5年。

十四 借款本息偿还

(一)利息偿还:借款期限内,自借款学生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借款学生应于每年 12月20日偿还利息,最后一利息于“最后还本日”支付,利随本清,遇公休日或节假日不顺延;

(二)本金偿还:以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来偿还本金。如存在提前还款或就学信息变化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等情况造成还款计划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还款计划为准。

十五 提前还款

(一)借款学生可申请提前一次性还清本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及相应利息,或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及相应利息,还款时借款学生应于提前还款受理时间内通过第三方代理结算机构渠道自助操作偿还相应本金和利息。提前还款的扣款顺序依次是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具体扣款结果请登录“在线系统”查询。

(二)通过提前还款偿还部分本金后,剩余本金仍需在剩余借款期限内等额分期偿还,本金偿还日不变,借款学生应在该偿还日前及时登录“在线系统”查询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并足额偿还本息。

第五章 学院、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按照要求如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相关材料;

(三)及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申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学生的信息变更情况;

(四)根据申请学生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需要,协助提供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打款金额及明细通知财务处查收到款情况,并做好划款冲抵学费后各学院学生领取冲抵学费收据的协调工作;

(六)定期通报各学院毕业生贷款还款情况,督促各单位做好毕业生贷后管理工作;

(七)考核评定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情况。

第十 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职责

(一)各学院需指定专人经办本学院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如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二)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主要是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表现情况);

(三)负责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包括助学贷款申请及还款程序;

(四)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档案,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

(五)做好学生诚信还款教育,广泛宣传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还款后果的严重性;

(六)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贷款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

(七)学生毕业后,协助做好毕业生还款提醒及贷款逾期的催收工作。

第六章 助学贷款学生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二)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或是通过支付宝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均应主动如实向经办银行通报最新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家庭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如借款学生的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毕业年份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学籍信息发生异动(升学、休学、退学等),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前往办理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与还款计划变更。

第十 借款学生违约责任

(一)借款学生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本息的,贷款银行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贷款逾期后,借款学生应及时登录“在线系统”或第三方代理结算机构终端查询应还本息,并及时足额还款;

(二)借款学生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构成借款学生的违约行为。贷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将违约情况告知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借款学生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院行字〔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