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院行字〔2017〕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交流学习、教学实习、外出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社会考试、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内,复学后处分期自动顺延。在处分期内毕业、结业、退学的,处分期限至毕业、结业、退学时间为止。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毁灭证据、捏造事实,态度恶劣、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侮辱、刁难、谩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六)包庇其他违纪人行为,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相互串供、诽谤、诬陷他人的;
(七)在校外违纪或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九)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积极施救或者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必要赔偿的;
(十)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出于过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纪行为轻微,且具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可免予或不予处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的,视为屡次违纪;屡次违纪受到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法律、法规,在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可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或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通过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包括冒领、虚报)、侵占等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不满1000元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案值达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案值达30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实施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视其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满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价值30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煽动、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资或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赌资数额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持有、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组织或国家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承担全部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校 (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非法扣留、隐匿、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窃、伪造、转借、冒用公章、证件或文件,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 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反动言论、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非法信息,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不服从政府等相关部门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公告、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散布不实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对他人造成人身权益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发布不良信息(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传播国家秘密、其他单位、集体或他人隐私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 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毁坏、崩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效(价)支付凭证或者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或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按有关偷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五)打造违背公序良俗的“励志网红”、低俗人设等,采取违法失德方式博取流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如: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乱拉网线、改装水电设备、使用或存放各种违规电热器具)、用火(如:在学生寝室内用明火进行烧煮食物、吸烟、焚烧物品等)、使用危险品的,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校园内任何区域有悬挂横幅、标语、旗帜、张贴海报或散发资料等存在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校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成立非法团体或组织的,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五)在校园内携带、存放或者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除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组织、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团体开展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组织、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酗酒闹事引起纠纷,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乱涂乱写乱画,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体育场、食堂、宿舍等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场所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通过翻越围墙、钻护栏、强闯道闸等非正常渠道进出校园、寝室的,攀爬窗户、阳台的,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携带、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五)违反校园大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集会、大型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恶意拨打紧急电话及校园110、值班电话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有其他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校园文明建设及秩序管理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持有、私藏、买卖枪支弹药(含气枪)的,除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除没收刀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聚众淫乱、卖淫、嫖娼(含网络卖淫、招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偷窥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猥亵他人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妨害他人作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以及窝藏包庇明知是犯罪的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宿舍、教室管理规定,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导致寝室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集体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私自调整、转借、出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或未经批准晚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在宿舍考勤管理中,由他人代替考勤或帮他人代替考勤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和不按时到校注册、请假逾期不归、擅自离校者可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累计20-30学时/学期,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31-40学时/学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41-50学时/学期,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51-60学时/学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60学时/学期以上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双休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七)不按时到校注册、请假逾期未归、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6个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
2.在考试桌上、座位周围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递考试内容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交换或协助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通过技术手段判定为刷课的考试作弊行为;
10.考试交卷结束前持有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
11.持假证明材料申请缓考、补考;
1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三人及以上共同策划或实施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请校外人员协助作弊;
5.利用网络技术篡改分数;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7.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经认定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故意在多个刊物重复发表,并谋取不当利益;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设计、作品)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含AI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其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存在由他人代替上课、签到或替他人上课、签到的行为;或发布代课、代考等相关信息,违反课堂行为、扰乱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经学校校务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处分期限内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相关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其学位授予按武汉传媒学院学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工作内容包括:
(一)受理违纪处分建议;
(二)审查违纪处分建议材料及处分等级合法性;
(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审查解除处分材料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五)依法依规开展违纪处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信息、问题线索后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提交处分建议材料。
调查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商处理;涉及到其他个人的,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公安机关等介入的,由党委保卫部(处)协调支持。
第三十五条 提交处分建议材料的单位原则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涉及日常行为及思想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院提交;
(二)涉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牵头提交;
(三)涉及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牵头提交;
(四)涉及科研诚信、学术不端的违纪,由科研与创作处牵头提交。
第三十六条 处分建议材料一般包括:
(一)除考风考纪以外的违纪处理
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材料(须经主要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材料应明确处分建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2.当事人询问笔录或陈述材料;
3.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1)见证人证言材料
(2)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3)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
证据应当包含上述多种,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的印证和支持。
(二)对于考风考纪的违纪处理
除特殊情况需要学院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补调查外,其他违纪行为由监考老师考场记录表、考生现场填写考场违纪处理单据、检讨及考场监控等作为佐证材料。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向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5个工作日为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处分建议材料后及时对事实、理由、证据、依据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会同牵头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材料作出的拟处分意见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送达《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其作出拟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可以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超过3个工作日的视为放弃申辩。对学生的申辩,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应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成立的,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给予学生拟作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学校校务会批准,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后,由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报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按一人一文制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将《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文件送达回执》(见附件2)于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院学字〔2017〕56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校纪校规作出的处分与国家机关依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应当相衔接。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作出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由班主任、辅导员作为受处分学生的督导教师,负责学生处分期内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三)处分期满,《学生手册》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
(四)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时,专业水平或综合素质有所提升;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正式认定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达到相应要求。其中,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80小时,且每天不超过4小时;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160小时,且每天不超过4小时。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业的,处分期限已完成二分之一,除满足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生可在毕业当年的4月前向学校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一)在校期间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二)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研究成果被学校认可的;
(三)在校期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授权专利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省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项,且个人排名位列前五;
(五)被高一层次学历教育录取的;
(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四十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间再次受到违纪处分处理的;
(二)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处分期未满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五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3,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需在毕业当年的4月前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生申请,组织申请解除学生参加《学生手册》考试达标;
(三)学院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含附件3)提交学生违纪主管部门审查;
对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同学,学院应组织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对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附件4),学院结合评议结果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违纪主管部门审查;
(四)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在审查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报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印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清单》(见附件5)进行材料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或参照本办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屡次”指三次及以上;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论文”或“成果”均包含毕业设计及艺术作品。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校学字〔2023〕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