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9-13 来源:NULL

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为宗旨,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主管、学院主抓、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在不断提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条  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方针。
第二章  就业工作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以下原则: 
(一)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贫困县市、边远地区、西部就业。 
(三)学校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到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
(四)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的原则。  
(五)学校推荐毕业生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 
(六)学校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四条  学校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学习就业技巧和方法,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五条  就业指导应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和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第四章  就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利用信函、网络、媒体等收集社会需求信息,向社会公布学校毕业生资源、专业设置及人数等情况,开展毕业生推荐工作。
(三)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接待来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做好协调、宣传和服务工作。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组织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上报省教育厅及其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五)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工作;组织就业指导讲座,组织开展与就业有关的各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补贴政策。
(六)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研究,加强就业市场预测;组织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反馈社会需求情况,通过与用人单位、校友座谈,了解用人单位及学生对学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教学、科研方面的建议及意见。
(七)向学校保卫部门提供毕业生就业方案,作为毕业生户口迁移的依据。
(八)及时了解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协助各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九)依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对各学院就业工作进行考核。
(十)负责学校大学生就业网站的更新与维护。
(十一)办理毕业生违约、改派事宜。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
(一)成立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方案,规范就业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为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时向学校提供毕业生有关资料。
(三)组织毕业生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双选活动。
(四)根据专业和行业特点开拓实习就业市场、收集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负责接待来本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代表。
(五)加强与有关行业、企业联系,建立一批稳定有效的实习就业基地,提高学生职业意识和技能;根据行业和学生所学专业特点,积极组织专场供需见面会;为就业困难学生提供服务;加强对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的指导,在国家和学校政策范围内提供各种资源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初审,手续完备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定期统一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帮助、督促学生补正。
(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协议书作无效处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八)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九)向学生宣传国家的各项就业政策,执行学校各项就业工作任务。
(十)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有关信息核对、鉴定和毕业生档案的移交工作。
(十一)协助办理毕业生违约、改派事宜。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
(二)享有接受学校、学院就业指导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权利。
(三)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按国家下达的重点就业计划或其它指令性计划就业。
(五)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就业。
(六)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
(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八)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五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十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结业生以自谋职业为主,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找到就业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  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已录取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考试结果不确定的,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名参加“某某”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考试通过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示相应通知书原件。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毕业派遣前仍未获准出境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生所需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学习成绩应是在校学习的全部成绩,并经教务部门盖章。推荐表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各学院党总支、学生科签署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有效。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然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登记手续。无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的协议书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一律视为无效,不能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持学校发放的就业推荐表、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等。所提供的材料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补发。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可以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合法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也可以利用寒暑假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第十九条  根据个别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还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学校方可将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甲方)和毕业生(乙方)双方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辅导员备存并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 日。在此规定日期内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列入生源所在地就业计划,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对生源所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凡因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档案手续,可根据本人意愿,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人才就业推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确因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至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就业机构推荐就业。
如暂时需要将户口、档案存留在学校的,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审查汇总后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户口、档案暂留学校协议书,学校可在两年内为其保留户口、档案关系,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至工作单位。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档案、户口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提供各类报考、出国、结婚登记、司法公证等服务。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有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毕业生因违法、违规以及各种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仅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党员毕业生的组织关系,可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各学院党总支批准后,可继续留在学校,也可转回生源所在地组织部门。毕业之日起,毕业生两年内初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转出手续;对拒不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者,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 4 月30 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迁回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校不再办理其就业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未交齐学费的毕业生,毕业前须补齐应交的学费。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和收集。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协议书,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最先签订的用人单位外,其它一律按违约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规定缴纳违约金,由双方签署解除协议文件。毕业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持新单位的接收函以及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书,方可申请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六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学院应准确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及其他情况,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将定期公布各专业签约率。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学院根据专业和行业情况协助学校收集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并及时向毕业生公布。毕业生可通过学校就业官方网站、就业指导中心微信公众号、毕业生QQ群了解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各种就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  凡到学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登记,并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决定招聘形式、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并填写应聘意见。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四)毕业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登记备案。
(五)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登记,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要求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补正。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学校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署意见,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即生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以丢失或其它理由第二次申请领取就业协议书,需要声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如隐瞒事实,毕业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视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件,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就业去向者,毕业生须提交申请书、原单位报到证、单位退函、新单位接收函,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后并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不负责办理改变就业去向手续,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一)自派遣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者。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退回者。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遗失《报到证》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两年择业期内材料准备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 
2、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报到证》遗失声明。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补办《报到证》。
3、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二)超过两年择业期材料准备
1、学校开具《报到证》证明。
2、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
3、毕业生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毕业生学历证明
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办理《报到证》证明。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就业协议书。凡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就业过程中,毕业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如私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伪造有关表格、推荐表、协议书,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内,毕业生不经请假,私自外出参加招聘活动,按旷课处理。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四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