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28 来源:NULL

 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开就业渠道,积极组织、安排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岗位,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使校园招聘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校内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校内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第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可以委托二级学院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学院毕业生招聘活动,各二级学院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须报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
2.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生,必须出示本单位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3.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4. 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就业指导中心协商、备案,并服从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
5.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举行,遇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6.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7.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当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8.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9.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10. 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毕业生的隐私权,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 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方能进行。
12.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就业指导中心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3.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四条  毕业生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必须听从招聘工作人员的安排。毕业生凭学生证、《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材料入场。
2. 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毕业生听完用人单位介绍后,如果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满意应主动继续与用人单位交流,递交应聘材料,否则请安静退场。
3. 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4. 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