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6 来源:原创文章

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固定资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掌握资产状况,建立并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的数据库,推动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备”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信息化中心)(以下简称资产处)为全校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资产实施管理;各单位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业务上接受资产处的指导。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上报、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申购、论证、验收、入库、建账、处置(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工作;

(四)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资产处、党政办公室、图书馆、后勤处、保卫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一)资产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网络设备、教学用房等资产的管理,并统筹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行政用房、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生活用房(学生宿舍、食堂、教师宿舍、后勤及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关于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按需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使用和管理资产的日常清查工作,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对本单位需要变更、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1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或大批同类物资,由学校统一建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家具类资产不论单价高低,统一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装订成合订本的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经资产处审核,主管领导同意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为了统一管理,根据教育部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含十六小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类。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类。是指学校根据教学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仪器、电教设备;交通工具;炊事机械;医疗器械;音体美劳等教学设备。包括:文体活动设备、舞台与灯光设备、档案馆的专用设备,以及办公现代化微电脑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类。一般办公设备,指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家具设备、办公用具。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是指学校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字画、纪念品、标本、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档案类。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办公桌椅、文件柜、床、器皿、动物、植物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调拨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格入账;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主要是固定资产增加时所进行的相关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和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并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范围编制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计划,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一)单价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至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申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购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购理由、用途、要求、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数量等并提供市场参考价格信息,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签,资产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资产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执行。

(二)单价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申购计划,使用单位必须先提出申购报告,经校领导审批同意立项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提出论证意见,报采购部审核、分管资产和财务校领导审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三)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专项工程项目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万以上(含10万元),在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还需提报工程部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统一归口采购部,采购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具体的采购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购入或建成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及时进行验收。

(一)单价或批量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购入固定资产,运行正常后启动验收,由资产处组织,会同使用单位及供方代表共同验收。验收时要对照标书和订购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对其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等逐一核对,必要时开机试运行,测试主要技术指标(可委托使用单位测试),验收全部合格后,方可填写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和报账手续。

(二)单价或批量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购入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组织,邀请相关领导、技术专家,会同采购、使用单位代表和供方代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认真填写验收报告,方能办理入库和报账手续。

(三)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专项工程项目验收,由工程部牵头,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技术专家,会同采购部及使用单位代表和供方代表共同验收。

(四)凡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由工程部或采购部负责联系施工单位或供货方退换货,并按合同追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处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验收入库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清查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登记入账后,交由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使用单位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各使用单位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装、拆卸、外借。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点和核对,保证账、卡、物三者完全相符。各单位要抽调和组织力量,协助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盘存和清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因学校机构改革,需对资产使用单位实施拆、并或分离的,在调整前,必须由资产处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并根据学校决定,制定和办理资产回收、转移、调拨等工作方案及手续,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工作,须提前报备资产处,在与新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其他教职工工作变动或调离时,也须将本人使用或保管的资产交清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等,保持资产的整洁和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和构筑物应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建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修

(一)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发生故障报资产处维修中心检查维修。

(二)水电家具发生故障报后勤处检查维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财务处参与资产清查的监盘工作。对清查过程中发生的盘亏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或有偿转让)、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对各单位还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若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或多余积压的。经查实后,资产处有权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校内以无偿调拨的方式进行调剂;对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实行有偿调拨,并按规定完成调拨、转账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售(或有偿转让或捐赠),必须由使用单位书写专题报告,经资产处审核,确属多余或闲置资产后,报校领导审批,才能办理调出和资产注销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交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或报损手续;但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责任性质和大小,给予一定经济赔偿,或行政纪律处罚;若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蓄意破坏等恶劣行为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申购固定资产时都必须具备安装、存放和使用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同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污染环境的,必须建好配套的处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达标后才能启用。

第三十二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都要制订严格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必须要先培训,后上机,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订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并经认真整改,才能恢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员工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保证资产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