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和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验收建账的管理,是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固定资产验收时其相关的分类、范围和计价的执行按《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变动其价值按《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变动时,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与财务处配合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学校利用各种形式投入的经费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要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验收建账等手续,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凡未经验收建账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一)固定资产验收必须见物,能够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时携带到验收现场,不便携带的固定资产先办理验收手续,再由验收人员到固定资产所在地查验。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和采购部负责组织,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仪器设备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等信息与设备购置计划是否相符、仪器设备及配件是否齐全、仪器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等等。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归口部门牵头组成有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相关专家、购置人员、供货厂商代表(对进口大型仪器设备还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使用单位要作好详细记录,并在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将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并责成有关人员抓紧办理换、补、退或索赔手续。验收合格办理建账手续后,使用单位应在索赔期内安装调试,如系外商负责安装使用单位应派人协助,认真把好质量关。
(三)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验收,分别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按工程验收规范及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验收归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归口单位向房屋、构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的工程竣工图、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三个月仍不能作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或预算建账,待决算完成后根据工程决算数据,由财务处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再作调整。维修、扩建等工程则在原房屋及构筑物的账目上进行调整。房屋、构筑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所接受的房屋及构筑物各类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等)随建筑物一起验收建账;
2.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公共办公家具等),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建账。
(四)家具用具由后勤处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建账手续。
(五)图书资料的验收,由图书馆根据其特点负责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建账手续;
第八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时,相关的档案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归档。应归档的资料主要有:
(一)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
(二)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复和准购批示;
(三)订购合同(复印件)和会谈纪要、记录等;
(四)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五)开箱记录及装箱单;
(六)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的文件、保修单;
(七)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八)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是验收的重要凭证,有关人员在购建固定资产索取发票时应注意:
(一)发票必须是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或经营性公章和对方经办人签章方才有效;
(二)要求对方经办人填写发票时必须规范、完整,字迹要清楚,无涂改挖补之处,校内购建单位自填无效;
(三)不同类别的购建活动同时发生时,应要求对方按类别分别出具发票,以便验收入账。
(四)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有多件而发票不便一一列出的,则必须提供由售货单位开出的详细清单(包括单价、总价、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购买者自己书写的清单无效。
凡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职能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条 拟进行验收的固定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对其实物、发票及清单等认真审核,并在发票和清单后签署意见、注明经费来源、加盖公章,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