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8-09-12 来源:NULL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涉及盗窃、破坏和安全事故等引起的资产损坏,除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必须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五条  学校对于一贯严格执行和遵守规定制度,爱护学校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并有显著成绩的;对能与损坏、浪费、盗窃学校资产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和推广。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6.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7.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单位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4.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违反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校外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2.因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单位赔偿;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4.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其相关教职工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十二条  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电子类固定资产为7年,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2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5年,家具类和图书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加权系数:0~1,视事后态度、认识及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价值大小而定。

第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第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六条  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开出《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赔偿人凭单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缴款。

第十七条  为避免固定资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教师或相关人员进行教学场地前应进行专业培训,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组成固定资产损坏事故的界定小组,对固定资产损坏程度以及赔偿比例和酌情减免或免于赔偿等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