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章程

时间:2022-09-02 来源:原创文章

武汉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传媒学院(英文名称:Wuhan University of Communicatio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122号。邮政编码:430205

大悟校区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高铁经济新区将军大道。邮政编码:432800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办学规模及发展目标

(一)办学类型:地方性、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二)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三)学科专业:文科为主,文、艺、管、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四)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2000-15000人。

(五)发展目标:国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传媒类应用型大学。

第五条  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湖北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举办者: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七条  学校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各种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参加学校董事会;

(二)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对校长、副校长提出人选建议;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依法对学校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享有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的权利;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根据自身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七)确保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及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可以聘请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担任学校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

(五)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经登记机关批准后,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存档。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为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另1人由举办者推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十九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教学、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校级领导(包括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级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校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签名后保存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行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校务会并组织落实校务会决议;

(三)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拟定内部管理、教学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推荐副校长(含常务)、校长助理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董事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务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参加校务会的人员包括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含常务)、副书记、校长助理、党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中层干部列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学校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推荐申报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项等。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总数为不低于 11 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1-2 名,秘书长 1 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科技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相关事项应遵循回避原则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列席旁听。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传媒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二)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党委党校、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五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共青团的工作,发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每届任期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如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委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具备持续学习能力、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传媒及相关行业生产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学校坚持校领导分工定点联系基层教学单位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确保教师倾心教学、政策倾斜教学、投入优先教学、教科研促进教学、管理服务教学、后勤保障教学、舆论引导教学,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教学工作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旨,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践行“人本、博雅、创新”教育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重在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建设社会急需专业,要构建能够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产业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学科专业结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专业建设成效明显,特色优势专业集中度较高。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学位的授予、撤销等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建设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教学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决策。

第五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委员若干名,秘书 1 名。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教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教学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人数的过半通过,方为有效。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可临时召集教学工作委员开会。教学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

第五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5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其组成人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要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对有争议的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应充分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并对会议内容及过程保密。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状况难以完成工作的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 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根据奖惩规定,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学生团体,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和管理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融资;

(四)社会捐赠;

(五)学校科研和社会服务收入;

(六)政府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六条  经湖北省教育厅委托武汉盛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学校总资产7.742亿元,负债2.234亿元;净资产5.508亿元,其中举办者初始出资10000万元,学校办学结余34313.8万元,提取发展基金10762.6万元;负债率28.86%。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和个人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公示执行。

第八十条  学校应将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学校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学校财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十三条  学校应利用政策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学校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其它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

(二)本章程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章程的修改应该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