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03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传媒学院工作的全体专兼职教师(含辅导员)。也适用于学校聘任的教学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其他人员。

第三条 武汉传媒学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四条 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在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对发现或接到的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私自处理变卖学校财产等。

(四)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和言论,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2.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3.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六)传播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违反学术道德,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调查结果等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拼凑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或明知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

4.科研成果属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任职资格获取以及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8.违规使用研究或专项经费,利用研究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品行不端,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2.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歧视、威胁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造成严重身心伤害;

4.强制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十)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营私舞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各类资格申报审批、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奖励和津贴,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流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受理,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对被调查人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八条 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类型和性质,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应调查。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失范行为,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调查处理;其他师德失范行为,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成员一般由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科技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调查人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其中至少一人是职能部门负责人。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应回避的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生效。本条回避原则适用于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第十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建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建议由党委委员、校务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应由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十五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议结果执行处理决定,处理材料应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纪检监察处或工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复核,领导小组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涉及变更、撤销的,应当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不接受书面告知的,或不向学校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影响相应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根据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个人认错、配合调查态度、补救措施等,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我校行政处理规定给予警告、 记过、 降级降薪、 撤职、 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由人事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且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四)是中共党员的,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
范行为的。

第五章 处理解除

第二十二条  处理的到期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由领导小组作出到期解除处理的决定,但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予以延期。处理的提前解除或延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和规定,作出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印发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四)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给予降级、 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对于取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 相应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第二十六条  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 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提前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主体责任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