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国家资助和教育资助的对象包括:
(一)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五)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应(往)届毕业生;
(六)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四条 国家资助和教育资助的界定
(一)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二)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后,国家对其缴纳的学费实行教育资助。
第五条 学校武装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学生和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退役士兵学生的教育资助按照学年进行申请,资助标准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和学费减免的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年限按照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士兵资助申请学生须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1份,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复印件1份。如入伍通知书、入伍批准书未发放,需要县级征兵办出具单独入伍证明。
(二)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及退役复学生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1份;退伍证复印件1份;复学证明复印件1份。
(三)直招士官学生提交:《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1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
(四)退役士兵学生提交:退伍证复印件1份;《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1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1份。
第十一条 具体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被批准入伍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复学当年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财务处在《申请表》上对其缴纳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或学费减免金额进行审核,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申请表》上,对其国家资助金额进行审核,经办人签字并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四)申请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
(五)应征入伍的学生(或委托人)及退役复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完成初审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退役士兵学生每年入学时(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由学生资助中心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报送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学校财务处及学生(或委托人)。财务处将补偿、代偿和资助资金发到学生的账户中。
第十三条 办理了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补偿的学费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待国家助学贷款还完后再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转入学生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每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发放等情况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国家资助及教育资助的资金设专门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