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武汉传媒学院奖学金(简称“学校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德、智、体、美诸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评优秀学生奖学金;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评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名额为在校生总数(不含一年级)的2%;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名额为在校生总数(不含一年级)的3%;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名额为在校生总数(不含一年级)的5%。
(二)评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
2.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测评成绩均须排名班级前10%以内;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测评成绩均须排名班级前20%以内;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测评成绩均须排名班级前30%以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资格: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的;
2.思想品德、课程学习、体质健康与锻炼三项测评中任意一项不合格的;
3.学年内有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4.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5.其它应取消评奖资格的情况。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单项奖学金设精神文明奖、学习进步奖、科技创新奖、优秀社会工作奖,每人每年100元,名额为在校生总数(不含一年级)的5%。
(二)评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2.具体条件
(1)精神文明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先进事迹在学校、社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
(2)学习进步奖: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排名比上一学年提前班级人数的30%位的;
(3)科技创新奖: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获批准立项或获得国家专利的;
(4)优秀社会工作奖:积极承担为学生服务的有关工作,对校、院、班级及寝室的工作有较大贡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单项奖学金评奖资格: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的;
2.思想品德、课程学习、体质健康与锻炼三项测评中任意一项不合格的;
3.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4.其它应取消评奖资格的情况。
第六条 若有学生同时符合某类(项)奖学金评定条件时,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评定。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进行,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学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方具备评定资格。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证书发放两本,奖金只发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兼得除学习进步奖以外的其他单项奖学金;多个单项奖学金项目可兼得。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发放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学生数在全校的占比情况(不含一年级),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照评奖条件、名额,确定各奖项获得者的初步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集中报学工处。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学校奖学金初评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3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情况报校务会审定。
(四)学校发文公布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发放奖金和证书,并将学校奖学金审批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进行公示时,必须公布本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投诉方式;公示后要保存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相片留存,如采取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院学字〔2015〕7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校内发送:校领导,校内各单位。
武汉传媒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