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17-09-12 来源:NUL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享有各类评优评先及资助等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者组织者的;

(八)酒后滋事的;

(九)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不积极施救或者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必要赔偿的;

(十)其他应当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加入非法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等活动,破坏安定团结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盗窃、诈骗等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价值在公安机关核定的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窃价值在立案标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盗窃者处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除应受到上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的,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买卖枪支弹药(含气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携带、存放或者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单位、组织或者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参照第十条第(一)项给予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非法进入校园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加热器具(包括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炒锅、电茶壶、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棒等),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制造火源(如燃点蜡烛、焚烧物品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章物品一经发现,工作人员应及时收缴代为保管,学期末交还学生带离学校。

第二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蓄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体育场、食堂、宿舍等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场所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翻墙进出校园、宿舍,攀爬窗户、阳台,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禁烟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携带、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设摊设点或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乱贴或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虚假、有害信息,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擅自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者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组织作弊的;

4.盗取试卷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

7.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应当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9.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毕业设计、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事件作伪证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该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 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经校长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并向校长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条 属日常行为及思想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处作为牵头单位进行处理;属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教务处作为牵头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牵头单位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证据应当包含上述多种,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的印证和支持。

情节复杂、取证困难的,保卫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取证;触犯刑法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提请或者协助、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事实查清后,保卫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送交牵头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当在1周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单位会同学生所在学院,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作出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书面下达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可以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辩,超过3个工作日的视为放弃申辩。对学生的申辩,牵头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成立的,牵头单位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牵头单位应当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形成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连同所有证据一并报送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拟作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按一人一文制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

(一)学生处分期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1.处分期限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能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业,在符合到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1.在校期间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

2.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研究成果被学校认可的;

3.在校期间获得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授权专利的;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竞赛并获奖励的;

5.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的;

6.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三)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需在毕业离校前2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附思想汇报以及反映本人表现的相关材料;

2.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结合评议意见进行研究后,向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交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及相关材料;

3.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5.学生所在学院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结束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按照《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清单》进行材料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院学字〔2013133号)、《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院学字〔2014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