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学校计划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为规范创业园的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校的创业实训基地,通过实训,使学生在创办、经营实体企业中增强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1、编制创业园发展规划,制订创业园工作计划。
2、管理创业园和创业团队。
3、受理创业团队的创业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
4、组织创业导师、专家为创业团队提供创业指导、培训、
咨询服务。
5、加强对创业团队、创业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创业项目实施过程、创业公司经营过程与经营效果的监控工作,监督创业公司所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防止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对创业园设施严格监管,防止其被损害、转移。
6、负责创业园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五条 后勤处主要责任
1、统一规划创业园整体装修装饰风格。
2、受理顾客对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3、办理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所需相关手续。
4、负责创业团队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团队入驻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以及成员必须为我校在校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愿接受、遵
守、执行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3、创业项目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不包括五金、日常用品等一般性商业店铺的开创等生存性创业,不得从事餐饮、娱乐以及与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相同的经营项目),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项目必须通过专家组的评审。
5、创业团队应具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6、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7、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8、创业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9、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较好,学有余力。
第七条 入驻程序
1、创业团队向所在学院提交《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
院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各学院预审核、推荐,并指定指导老师。
3、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提交的创业团队及创
业项目进行评审。
4、评审入围的创业项目和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
确定入驻创业园。
5、创业团队履行模拟工商、税务注册手续。
6、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7、创业团队与后勤处签署入园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
8、在后勤处的统一规划下,进行门店外围装修装饰,费
用由经营者承担。
9、创业团队制定出公司(工作室)的规章制度,创建企
业(工作室)文化,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八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
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团队成员由本校学生组成,能吸纳本校学生参加,团
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4、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5、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6、创业团队入驻校级创业园后,保证能正常开展工作。
7、和专业结合紧密,或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高科技、
环保型以及体现我校特色的创业项目优先。
第四章 创业园管理
第九条 园区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后勤处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到就业指导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十个工作日进行报批。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后勤处签订的协议。
3、学校为创业公司提供经营场地及网线等相关基本设施,可根据有关规定视创业公司整体盈利情况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创业公司提供相应的优惠措施。
4、各团队在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及时准确的向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就业指导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6、就业指导中心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7、就业指导中心定期举办创业公司例会,交流创业成果,促进创业公司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8、创业项目运营初期学校免收场地费用,根据创业团队经营的不同情况,免收期限为3至12个月,门面装修、水、电、设施、管理购买原材料等方面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9、每个经营场所按200元/月收取管理费,用于年度评优评先奖励。
10、每个经营场所学校收取1000元押金,协议期间未出现违规经营的,押金到期退回,门面如有损坏的,由经营者赔偿或修复。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禁止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后勤处或者就业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1、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的干净整洁。
3、创业团队自觉执行学校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创业团队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就业指导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创业园入驻团队评估考核标准执行。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是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就业指导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评估合格的创业团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
2、创业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3、对优秀创业团队减免有关费用。
4、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5、评估不合格的团队退出创业园。
第六章 创业退队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园团队与创业园合同期满,到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同学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后勤处收回挂牌。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创业项目需要提前迁出创业园,或创业团队内部出现问题等原因,团队负责人可向后勤处提出退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创业园企业的孵化期原则上截止于创业团队负责人毕业当年的6月1日,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团队,或创业期间项目负责人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就业指导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