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在校学生应在每周日或节假日结束当日 18:00 以前返校。非毕业班辅导员应在当日 18:00—21:00 在指定教室组织开展晚点名工作。毕业班辅导员相关工作由学院根据实际自行安排。
二、辅导员晚点名工作内容:1、清点学生人数,了解学生返校情况,并做好未返校
学生的登记及后续处理工作。
2、传达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指示精神,点评一周学习、生活情况,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形势政策宣讲或组织相关教育活动。
三、辅导员晚点名工作要求:1、辅导员晚点名时须携带学生名册、工作记录本、相
关通知文件等材料,并详细做好晚点名记录。
2、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辅导员要及时了解原因,督促其尽快返校,若有必要须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向上级汇报。
3、辅导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组织晚点名或需调整晚点名时间的,须提前报学院书记同意,到岗后应及时完成相应工作。
四、各学院应按照本制度制订相关管理细则,对本学院辅导员晚点名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准确掌握和记录各辅导员晚点名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晚点名工作的辅导员,除在辅导员工作考评中予以体现外,学院书记还要及时对其进行谈话,限期改进工作。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发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