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7-03-16 来源:NULL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就业协议的管理,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效率,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就业协议书管理职责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保管、发放、收取和签署指导、审核和签章等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就业工作人员负责协议书签订内容合法性、真实性的初审、签章及毕业生去向备案工作,配合就业指导中心做好协议书签署的指导等工作。
(三)毕业生负责做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有效保管本人协议书和履行协议内容等工作。
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一)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复印无效。协议书编号为毕业生每人一号,各院(系)按协议书编号对毕业生的签约进行管理。
(二)毕业生如因考取专升本或出国等不签订就业协议者,应在毕业当年5月30日前将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三)协议书不得私自转让。协议书若不慎遗失,应由本人填写《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一),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校就业网站公示一周,如无用人单位和师生举报,方可予以补办。
三、就业协议书的发放
学校按规定一般于每年的11月20日后向毕业生发放协议书。协议书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向毕业生发放。
四、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一)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二)毕业生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所在系领取协议书。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然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指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再到所在学院签字盖章(各二级学院须登记备案以确保上报就业方案的准确性),最后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将其纳入就业方案。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将学校所持一份上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的依据。
(五)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六)签订完毕的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所在二级学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各执一份。
五、毕业生违约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降低就业违约率,维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
(二)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不论是否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违约手续。
(三)要求违约的毕业生,必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换发申请表》(附件二),由原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违约公函,新的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公函(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此项可免),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学校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六、其他
(一)湖北省教育厅就业方案编报的截止日为每年的6月中旬,因此应督促毕业生尽可能在每年6月中旬前将已签订好的协议书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6月30日前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原则上将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的人事局。从2004年毕业生开始,应届毕业生的改派期限为两年,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两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可按“改派”程序办理。
(二)本规定与省教育厅下达的新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以省教育厅新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