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关系在学校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教职工退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中属女性工人编制人员年满50周岁)按时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教职工,其退休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事关系不在学校只签订聘用协议的教职工退休
1.教学单位正、副院长(部)主任,一般男性年满68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退休。正、副院长(部)主任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教学工作需要,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转聘为专任教师。
2.专任教师(含专职教学督导)退休年龄: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
3.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实验教学以及特殊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退休年龄:男性可以延至70周岁,女性可以延至65周岁。
4.在学工系统工作的干部(含学生工作书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退休。
5.在校内机关、教辅单位担任党政职务的正、副处级等中层干部,一般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2周岁退休。
三、由董事会直接聘用校领导或特聘人员的退休年龄和时间,按董事会决定执行。
四、华中师范大学派出人员,按华中师范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
教职工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和个人档案相一致为原则确定。其中,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教职工,其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六、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人事关系在学校并由学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教职工,按照国家退休年龄规定,到时间即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人事关系不在学校只签订聘用协议的教职工退休:
1.教职工在2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达到退休年龄,于当年7月底办理退休手续;
2.教职工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之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于次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
七、本规定以外的非正常情况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教职工退休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人事处会通知到所在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和交接等相关工作。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教职工原与学校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聘期继续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