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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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个人原因暂缓入学的,可向学校招生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按学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对应征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注册。学校招生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作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招生处
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六条 在校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而逾期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请假且逾期2周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工处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作品展示、汇报演出、课程设计、报告、现场实际操作等多元化方式进行。
(三)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四)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成绩评定与评价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集中实践环节的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一般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方式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二)课程考核评定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一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制成绩 绩点
90及以上 4.0 4.0
80—89 3.0—3.9 3.0
70—79 2.0—2.9 2.0
60—69 1.0—1.9 及格 1.0
59及以下 0 不及格 0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四)准予免修及置换学分的课程,其成绩按《武汉传媒
学院课程免听、免修与成绩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取消考核资格。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或者缺交作业或实践(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1/3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条 补考与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旷考、作弊及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除外),应参加下一学期初安排的补考,补考通过的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的,据实记载。不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生效。缓考随下学期期初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须重修。
第十一条 重修。取消考试资格或补考后仍未获得规定学分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重修;取消考试资格或补考后仍未获得规定学分的选修课程,学生既可选择重修也可另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第十二条 成绩复查。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由学院负责组织复查并报教务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处理。考试违纪者,依据《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外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本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转出学院不得设置限制条件,转入学院依据教学资源的情况确定可接受转入人数,并根据转专业测试的情况,确定转入条件。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根据招生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或特殊招生入学的学生。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三年级以及专升本学生。
(三)未办理注册手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省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
(五)专升本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转学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程序
(一)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测试,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具体手续按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转专业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末,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年6月或11月,提前或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除本人申请外,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病、因事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的,一次申请最长休学时间为2年,最多可申请2次。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学制基础上增加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学制基础上增加4年。超过以上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前提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每年12月初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降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业预警。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门数达到2门及以上者,其所在学院应按照《武汉传媒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学业预警每学期初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申请降级学习。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并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相关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按《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发文并下达退学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2年内且距入学时间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可以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重修,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
结业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及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二)课程补考和重修累计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大于1/2的。
(三)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十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授的学位,如发现有作弊等严重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学校可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撤销。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湖北湖北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予以变更。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及毕业生毕业当年不受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