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17-09-15来源:NUL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给予退学处理;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名学校相关负责人、2名职能部门负责人、2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1名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1名校外法律专家共9人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者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诉学生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由该职能部门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认为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向原处理单位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将复查结论书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单位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重新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作出复查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原处理单位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拒绝签收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等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单位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单位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单位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单位在30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公布范围。
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及范围与复查结论书相同。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6人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单位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委员会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必须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原处理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前3日通知申诉学生、原处理单位代表召开委员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询问对于出席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主持人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委员会议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出席委员;
(二)主持人宣读案由;
(三)申诉学生陈诉;
(四)原处理单位代表陈述;
(五)申诉学生与原处理单位代表就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学生做最后陈述;
(七)出席委员进行合议;
(八)出席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复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申诉处理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按照《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申诉案卷材料清单》进行材料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申诉期内,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院学字〔2014〕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