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修订)

时间:2021-11-16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武汉传媒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传媒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决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扬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总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校教务处(科技处)办公,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经校务会审议确定,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委员辞去或免除职务后,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架构进行相应递补,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长聘任。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适时教学委员会等事项专门委员会和二级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动议权、表决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如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审议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业绩和学术水平。

(三)审议推荐申报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项。

(四)审议推荐申报的科研基地(平台)、科研团队。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人员职务晋升过程中学术水平和出现的有关学术争议的问题。

(七)咨询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八)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九)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列席旁听。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务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